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家繼簡字,112年度,27號
MLDV,112,苗家繼簡,27,2023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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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27號
原 告 陳國明

訴訟代理人 徐筱婷律師
被 告 陳國枝


陳采暄

鍾陳秀英


陳秀蘭

李陳秀嬌

陳秀梅




程廣信

程文 住新竹縣○○鄉○○村○○路○段000
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秀珠之繼承人程廣信、程文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7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秀珠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死亡,有其個 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其繼承人為程廣信、程文,有相關戶



籍資料在卷可憑,且上揭繼承人迄未聲明拋棄繼承;而程廣 信、程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 定命程廣信、程文承受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民事訴訟法 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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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