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58號
MLDV,112,消債更,5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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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蔣佳云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蔡采薇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林純瀅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代 理 人 歐廷恩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送達代收人 李佳明 住○○市○○區○○街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 六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如附表一所示債務。伊現任職日玖人事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日玖公司),被派駐到鼎元光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元光電公司)擔任作業員,每月薪 資如附表二所示,扣除以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7,706元、與配偶分擔之扶養兩 名未成年子女費用1萬7,000元後,已入不敷出。又伊前已於 112年8月28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所定調解,但於112年10月19日調解不成立。再伊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復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並即發生效力;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 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所謂「不能 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 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有無清償 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斷。債務 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意旨可以參考)。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經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調解卷 第21頁)、當庭確認內容(本院卷第164頁)、各債權人自 行陳報內容整理如附表一所示,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業經聲 請人具狀陳述在卷(調解卷第17頁)。
 ㈡依卷附聲請人之勞保與就保查詢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上二者均附於本院卷)、詠銓科技有限公司 112年11月13日回函(本院卷第35頁)、聯嘉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112年11月17日便函(本院卷第125頁)、日玖公司112 年11月17日玖字第1121117001號函(本院卷第135至137頁) 、聲請人向合作金庫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聲請人合庫銀行帳戶)110年9月10日至112年11月9日 交易明細(本院卷第53至62頁)之記載,聲請人曾在詠銓科 技有限公司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中勤人力資源管理問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現任職日玖公司,被派駐在鼎元光電 公司擔任作業員,於110年8月至112年10月之每月薪資如附 表二所示,據此換算每月平均薪資約為2萬3,619元(637,71 2÷27個月≒23,618.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聲請人於1 12年12月6日本院訊問陳稱:同意以法院調得之薪資資料 為認定收入之基準,以及伊目前除日玖公司薪資收入外,因 伊已結婚並與配偶乙○○育有未成年子女黃○綺(107年12月生 ,完整姓名詳卷)、黃○綺(109年3月生,完整姓名詳卷



,下班後需要照顧未成年子女,別無其他兼職或受他人提供 經濟資助收入等語(本院卷第163至165頁)。再參酌聲請人 之2名子女現僅5歲、3歲,此有黃○綺黃○綺、聲請人之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各1份(均附於本院卷)在 卷可查,正值需父母大量投入心力、體力照顧之幼兒期, 客觀上甚難期待聲請人有餘力再兼職以增加固定收入之可能 性等情。是於聲請人以薪資所得為主要固定收入情形下,認 應以聲請人上開110年8月至112年10月平均薪資作為聲請人 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又債務 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 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 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 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7,076元(本院卷第164、165 頁),因上開金額未逾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金額,是 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萬7,076元計算。又聲請 人既已結婚並育有未成年子女,其自需與乙○○共同負擔黃○ 綺、黃○綺之扶養費用(比例為各二分之一),是聲請人主 張每月需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共1萬7,000元(【每位子 女每月所需扶養費用1萬7,000元×分擔比例1/2=每位子女每 月扶養費用應分擔金額8,500元】×子女人數2位=1萬7,000元 ),應屬有據。則以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 費用、應分擔扶養費用後,聲請人已無任何餘款可供清償債 務(每月平均收入23,619-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7,076-應分擔 扶養費用17,000=-10,457)。
 ㈣聲請人其餘財產狀況:
 ⒈觀諸卷附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解卷第19 頁)、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本 院卷)、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民事陳報狀 (調解卷第69至71頁)、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行照影 本(本院卷第83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 解卷第29頁),聲請人於聲請,名下並無不動產,僅有車 號000-0000號汽車1部、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1部。而車 號000-0000號汽車現已經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動 產擔保交易法於112年9月22日取回再行出賣,有聲請人所提 出簡訊翻拍照片(本院卷第79頁)、車號查詢車籍資料(附



於本院卷)各1份附卷可證;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則經債 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評估不具殘值。
 ⒉聲請人陳報僅持有合庫銀行帳戶及向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設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中信銀行帳戶)(本院 卷第42頁),而聲請人合庫銀行帳戶截至112年11月9日餘額 為2元、中信銀行帳戶截至112年8月23日餘額為38元,有合 庫銀行帳戶110年9月10日至112年11月9日交易明細(本院卷 第53至62頁)、中信銀行帳戶111年6月10日至112年8月23日 交易明細(本院卷第85至95頁)各1份附卷可憑。 ⒊依卷附聲請人、乙○○、黃○綺黃○綺之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 業資料(附於本院卷)之記載,聲請人名下除公司之團體保 險外,別無其他保險,且未見聲請人有以乙○○、黃○綺黃○ 綺為被保險人進行投保。
 ⒋根據卷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解卷第19頁)所示,聲 請人自稱聲請所持有之現金僅3,000元。從而,聲請人目 前應不存在足以清償或顯著減少附表一所示債務金額之財產 。  
 ㈤綜合上述,本院認依卷內事證所呈現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 況,其確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 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 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第46條所定事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自主文所示 間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 債務利息數額 債權違約金數額 訴訟費及執行費 債權總額 備註/卷證頁數(民國)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 482,509 19,500 1,320 500 503,829 計算至112年11月4日/本院卷第105、119頁 信用卡 58,659 3,313 0 0 61,972 2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 58,000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58,000 依112年12月6日訊問筆錄記載,債權人未陳報/本院卷第164頁、調解卷第21頁 3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 290,075 未陳報 未陳報 0 290,075 債權人僅陳報本金數額/本院卷第131頁、調解卷第69頁 4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 557,489 21,750 0 5,880 585,119 計算至112年11月4日/本院卷第39頁 合計 1,498,995
附表二:
編號 薪資月份(民國) 公司名稱 給付數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備註 1 110年8月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99 本院卷第125頁 2 110年9月 同上 22,235 同上 3 110年10月 同上 24,718 同上 4 110年11月 同上 24,903 同上 5 110年12月 同上 23,552 同上 6 111年1月 同上 23,568 同上 7 111年2月 同上 24,568 同上 8 111年3月 同上 25,024 同上 9 111年4月 同上 21,150 同上 10 111年5月 詠銓科技有限公司 16,536 本院卷第35頁 11 111年6月至12月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50,164 雇主未陳報,依卷內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登載(附於本院卷) 12 112年1月 同上 20,676 雇主未陳報,依卷內聲請人合庫銀行帳戶薪轉資料登載(本院卷第59頁) 13 112年2月 同上 27,621 雇主未陳報,依卷內聲請人合庫銀行帳戶薪轉資料登載(本院卷第59頁) 14 112年3月 同上 33,601 雇主未陳報,依卷內聲請人合庫銀行帳戶薪轉資料登載(本院卷第60、61頁) 15 112年4月 同上 24,182 雇主未陳報,依卷內聲請人合庫銀行帳戶薪轉資料登載(本院卷第61頁) 16 112年5月 同上 21,563 雇主未陳報,依卷內聲請人合庫銀行帳戶薪轉資料登載(本院卷第61頁) 17 112年6月 同上 33,480 雇主未陳報,依卷內聲請人合庫銀行帳戶薪轉資料登載(本院卷第61頁) 18 112年7月 同上 23,763 雇主未陳報,依卷內聲請人合庫銀行帳戶薪轉資料登載(本院卷第61頁) 19 112年8月 日玖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7,744 本院卷第137頁 20 112年9月 同上 32,953 同上 21 112年10月 同上 25,512 同上 合計 63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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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玖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