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46號
MLDV,112,消債更,46,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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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方振霖
代 理 人 蔡采薇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福榮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徐夙慧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鄭璟浩
曾冠豪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 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 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以消債條例之制定目的在於謀求消費者經濟生 活之更生觀之,應係指消費者之負債大於現有資產,於合理 之相當期間內,在維持其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基本生活支出 前提下,依原定之清償條件,不能清償債務完畢或有不能清 償債務完畢之可能而言。而其合理相當期間之認定,依消債 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有關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年 之規定觀之,原則上應以6年為衡量之標準。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間因家人醫療問題而負 債,加上高利息衍生債務問題,終至目前窘境,且經核定為 低收入戶。聲請人有誠意解決債務問題,未來也會盡量控制 開銷在法定最低限度內,盼各債權人予以機會,爰依消債條 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112年6月15日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於同 年8月22日調解不成立,經本院調取112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 44號卷宗查明無誤。又聲請人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詳見附表),復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 生,尚無不合。
 ㈡聲請人陳稱其任職艾格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技術員,月薪 約3萬1000元、3萬2000元(調解卷第21頁,更生卷第140頁 ),業據其提出在職證明書、薪資證明書為憑(調解卷第37 頁,更生卷第183頁),是估算以3萬1500元作為核算聲請人 償債能力之基礎。
 ㈢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 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 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 2項定有明文。查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之1.2倍為1萬7076元。另聲請人主張其與其配偶共同 扶養其母親、未成年子女3人,每月各須支出3000元之扶養 費用(調解卷第21頁,更生卷第140頁),業據其提出戶籍 謄本以佐證之(調解卷第45頁),本院審酌聲請人所陳支出 之扶養費用,並未逾前揭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金額 乘以聲請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堪認前開個人生活



費及扶養費支出數額尚屬合理,應可採信。故聲請人之月薪 3萬1500元扣除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1萬7076元、扶養費用1 萬2000元(計算式:3000元X4人=1萬2000元)後,聲請人每 月僅剩下2424元,縱便加計聲請人每月所受之低收入戶補助 750元(調解卷第49頁,更生卷第140頁),每月所餘可資支 配之金額亦非多,與其所積欠之債務(詳如附表)具極大差 距,自難認足供其清償債務。
 ㈣本院綜合上情,認依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扣除必要支 出後,應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 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 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卷證出處 本金、利息 違約金、費用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萬4166元 更生卷第121至127頁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萬1159元 300元 調解卷第90至91頁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萬2859元 更生卷第119至120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萬2181元 1200元 調解卷第99至101頁 5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1萬5080元 3897元 更生卷第189至197頁 6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9萬7150元 調解卷第103至105頁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54元 510元 更生卷第37至57頁 8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9萬6083元 1000元 更生卷第61至65頁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萬403元 1000元 更生卷第69頁 10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萬9182元 更生卷第75至81頁 11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4萬7693元 1200元 更生卷第85至89頁 合計 300萬2540元 91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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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格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