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2年度,19號
MLDV,112,執事聲,19,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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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
異 議 人
債權彭宗信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歐惠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
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33
841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亦為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 年11月30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3384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 ),業於同年12月5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 0日內提出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 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歐惠珍身分證字號為K開 頭,足證其早期住在苗栗縣,極有可能在本院轄區內開設郵 局帳戶,異議人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 請強制執行,因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查無相對人在臺中市轄 區郵局開設帳戶而執行終結,異議人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並聲請調查相對人之開戶資料。是原裁定將本件移送臺中 地院,顯有違誤,為此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三、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 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4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四、異議人持臺中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564號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相對人之財



產為強制執行,並以相對人可能在本院轄區開設郵局帳戶為 由,聲請調查相對人之郵局帳戶資料,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可 參。惟執行法院有無管轄權,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為準。復 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立法理由:「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 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時,自有先聲請 強制執行,以請求法院調查之必要(本法第19條、第20條參 照),……爰明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 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以杜爭議。」,可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 ,若無法查知債務人有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及其所在地,自應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並由該管轄法院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是強制執 行法第19條第2項:「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財產之人調查債務財產狀況。」,及辦 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之1點:「執行法院對債務 人之財產狀況,應注意調查,認有必要時,得逕依職權行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依第19條第2項調查時,宜予准許。 」之規定,於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尚有未明時,該「執行法院 」當指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 之法院而言。
五、本件異議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既未指明相對人在苗栗 縣何特定處所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而請求本院向郵政總局調 查相對人名下存款帳戶,堪認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聲請 強制執行時尚有不明,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相對 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中地院管轄,異議人並得聲請該管轄法 院調查相對人在臺中市以外有無財產,如有查得,再由該管 轄法院囑託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執行,而非憑異議人 主觀臆測執行標的物所在,定其管轄之法院。
六、綜上所述,原裁定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將本件移送相對人住所地之臺中地院,核無違誤 ,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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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