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
異 議 人 彭宗信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歐惠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
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33
841號裁定提出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