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10號
MLDV,112,司拍,110,20231227,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張正宗
周煥鈞
王燕萍
吳湘蓁
謝東翰




相 對 人 馬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4年6月1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 債務,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04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約定1 04年12月31日前清償,並於同日簽發票面金額300萬元之 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 相對人還款,惟迄今仍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2年11月15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另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因 該建物並未辦理保存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是聲請人對該 建物並不具有抵押權。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南庄鄉 風美 247 1027 全部 2 苗栗縣 南庄鄉 風美 393 4490 全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