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5759號
債 權 人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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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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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建韋(蔡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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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而債務人之住所位於新北
市五股區,依前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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