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4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彭熙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7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熙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2月05日止累計13,753元正未給
付,其中11,426元為消費款;827元為循環利息;1,5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4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426元 彭熙文 自民國112年1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