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345號
MLDV,112,司促,8345,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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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籽穎即邱柏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籽穎即邱柏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2月12日止累計20,281元正未給付,
其中19,550元為消費款;73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3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550元 邱籽穎即邱柏菁 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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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