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092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子琴
債 務 人 曾國良
林佳慧
一、債務人曾國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6,655元,
及自民國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
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8
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曾國良之財產強制執
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林佳慧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