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97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劉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9,4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國祥於民國94年9月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26190元整。 (二)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
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253元
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22619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
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
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
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
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
本乙份。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
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9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6190元 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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