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940號
MLDV,112,司促,7940,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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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9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信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3,2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信良於民國100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12月01日止累計92,444元正未給付,其中87,412元為本金
;5,03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許信良於民國101年01月13日向債權
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4
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2年12月01日止累計13,925元正未給付,其中12,
955元為本金;87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許信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2月01日
止累計16,841元正未給付,其中15,679元為消費款;1,162
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9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412元 許信良 自民國112年1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955元 許信良 自民國112年1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679元 許信良 自民國112年1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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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