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189號
MLDM,112,簡附民,189,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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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池易釧
被 告 張民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30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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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