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32號
MLDM,112,簡上附民,32,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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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劉章清

被 告 吳昌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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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