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86號
MLDM,112,單聲沒,86,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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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THI OANH HAI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雞肉玖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AM THI OANH HAI(中文姓名:范氏 鶯海)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扣 押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 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苗檢檢察官以11 1年度偵字第2979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中檢察分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291號駁回再議確定,緩 起訴期間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112年10月5日止,期滿未 經撤銷乙節,有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苗檢111年度偵字第2979 號卷,下稱偵卷,第47至48、54至55頁)。又該案扣得雞肉 9袋(總重10.8公斤),為被告所有供犯非法輸入檢疫物罪 所用之物,業據其承稱在卷(見偵卷第32頁反面、43頁反面 ),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 年2月21日防檢竹動字第1111554759號函、財政部關務署110 年4月22日北遞移字第1100101079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 報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2月2 0日農授防字第1101481210號公告暨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 家(地區)一覽表、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 局臺北關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0至13頁反



面、21至23、25至26頁),且無事證證明業經動物檢疫機關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逕予沒入,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 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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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