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附民字,112年度,9號
MLDM,112,原簡附民,9,2023122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韓 潔
被 告 江仁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苗原金簡字第2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 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 ,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 」程序可資依附,使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 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 期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 ,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 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 等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二、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 1月30日以112年度苗原金簡字第21號逕以簡易判決論罪科刑 在案,而原告係於同年12月1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 繫屬本院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及其上蓋印之本院收狀戳1枚附卷可稽,則原告既係 於上開刑事簡易案件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提起上訴前,逕向 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時尚無訴訟繫屬而無所依附,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 ,應予判決駁回。至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得就上開原因事 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