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保證責任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順德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被 告 鄭經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攤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2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