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48號
HLDV,112,聲,48,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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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高文豹
送達代收人 吳主龍
相 對 人 陳信任

相 對 人 楊駿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
所為之106年度抗字第7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土地)編號002欄位 「抵押權設定範圍」中,關於「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2820分之26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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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