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余偉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應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前,具狀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 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復因有附 表所示相關資料須再補正,爰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如主文 欄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附表:
一、依聲請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 人有國軍東部地區財務處給付總額714,095元之所得,為何 於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給付所得總額銳減 至332,835元,請就更換工作之原因、必要性、過程、聲請 人收入銳減是否有另尋工作提升收入之準備等詳細說明之, 如有文件補充,請一併提供。
二、請陳報聲請人配偶110年、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112年12月以後聲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三、請聲請人列表說明自110年10月份起迄今之每月收入為何? 並提出友集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單或薪資轉帳明細紀錄,並 提出在職證明。
四、請聲請人陳報是否有為自己、配偶、子女購買任何人身保險 ,如有,請提出保單,並說明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五、請聲請人陳報聲請人名下之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 、未成年子女之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內頁明細 影本應至少刷新至112年12月,須提供110年10月份起之存摺 內頁明細。
六、聲請人或聲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除了有領取租屋補助外 ,是否尚有領取任何社會補助(包括育兒津貼、中低收入戶 補助、家庭扶助基金會補助等等),如有請陳報自110年10月 份起每月領取之金額為何?列表詳細說明之,並提出相關資 料。
七、依聲請人提供之凱基商業銀行個別協商清償協議書,聲請人 於111年11月16日與凱基銀行達成個別協商,以每月清償9,0 00元,共12期,期滿恢復原契約條件,聲請人究自何時起毀 諾而未清償?聲請人於111年11月16日起迄今已清償凱基銀 行數額為何?請詳列說明之。
八、請聲請人提出老家房屋整修之相關單據,並就整修之必要性 、老家如整修完畢為何還在外租屋、老家目前所有權人為何 等問題詳細說明之。
九、聲請人如於110年10月至000年00月間有出境紀錄,請自行陳 報出境天數、目的為何。
附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有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更生、清算等)提供律師進行法律扶助,聲請人如認有必要,請自行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洽詢(電話:00-0000000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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