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打琥即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布農中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布農中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布農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布農中 會之董事長,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 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 要之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 新增「潭農教會」),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提出花蓮縣政府112年7 月12日府民宗字第1120120476號函、聲請人第四屆董事第一 次董事會議議程及簽到簿、聲請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法人及 董事(監察人)印鑑或簽名式、法人登記證明書,業經本院職 權調取本院102年度法登財字第2號、106年度法登他字第61 號、109年法登他字第77號、112年度法登他字第91號,確認 聲請人係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布農中會現任董事長 ,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與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附件:對照表
修改前內容 修改後內容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布農中會屬下地方教會如后: 花蓮縣:馬遠、大馬園、東光、奇美、崙山、太平、中興、中平、卓溪、卓樂、清水、古風、崙天、達大拿。 台東縣:南山、紅葉、巴喜告、下野、中野、永康、武陵、加拿、加樂、崁頂、紅石、海端、初來、新武、下馬、霧鹿、利稻、錦屏、龍泉。 都市區:壢農、平農、花布、北農、淡農、新農、新香農。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布農中會屬下地方教會如后: 花蓮縣:馬遠、大馬園、東光、奇美、崙山、太平、中興、中平、卓溪、卓樂、清水、古風、崙天、達大拿。 台東縣:南山、紅葉、巴喜告、下野、中野、永康、武陵、加拿、加樂、崁頂、紅石、海端、初來、新武、下馬、霧鹿、利稻、錦屏、龍泉。 都市區:壢農、平農、潭農、花布、北農、淡農、新農、新香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