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2年度,112號
HLDV,112,司家補,112,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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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補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羅偉元

聲 請 人 黃月芬

聲 請 人 羅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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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