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57號
HLDV,112,司催,57,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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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蔡家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5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蔡家駿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中華分社 空白 112年12月31日 99,100元 R0000000 17154

附記: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 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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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