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274號
HLDV,112,司促,6274,202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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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74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壽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能
債 務 人 吳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1,991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991元 吳有明 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5024%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210,000元 吳有明 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8208%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991元 吳有明 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210,000元 吳有明 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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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