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王炯惇 (地址詳卷)
被 告 邱柏齊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王炯惇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被告邱柏齊被訴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昱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