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3號
HLDM,112,附民,23,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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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林珊卉

被 告 曾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曾志明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原告林珊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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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