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程矞
具 保 人 曾國維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國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國維因受刑人林程矞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9年8 月19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 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收 受訴訟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 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 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 、受刑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 錄表等在卷可稽。又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 果,亦有花蓮地檢112年10月12日花檢景己112執1610字第11 29022895號函、花蓮地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 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 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