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26號
HLDM,112,聲,626,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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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陳柏勳

住花蓮縣○○鄉○○村0鄰○○○街00巷00號
具 保 人 曾國維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國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國維因受刑人林陳柏勳犯妨害秩序 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 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妨害秩序案件,前於民國111年4月8日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 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具保責付程序單、本院收受訴訟款通 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 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 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下稱花蓮地檢)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受刑人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等在卷 可稽。又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花 蓮地檢112年7月24日花檢景辛112執1139字第1129016157號 函、花蓮地檢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 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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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