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2年度,195號
HLDM,112,毒聲,195,20231213,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聲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902號
),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17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聲孺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聲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1日1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林 森北路長春路某酒店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加水稀釋後飲 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8 月23日14時28分許,為警在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1段與和 平西路三段攔查,復經被告同意採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3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3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 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加水稀釋後飲用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在臺北市萬華 區環河南路1段與和平西路三段攔查,當場扣得毒品粉末包6 包,經快篩檢測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嗣經氣相層析質 譜儀法呈甲基甲基卡西酮反應),復經被告同意採其尿液送 驗後,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 分析法(EIA)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再以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 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558號卷( 下稱偵1卷)第28頁至第29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毒偵字第902號卷(下稱偵2卷)第47頁至第49頁】,並有自



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毒品快篩鑑驗 報告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檢體編號16885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 尿液檢體委驗單可稽(見偵1卷第31頁至第35頁、第47頁、 第49頁、第91頁、第93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堪認定。 ㈡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而其另 因販賣毒品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10號受理 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1 頁至第14頁);聲請人認被告另犯重罪不宜為附命戒癮治療 之緩起訴處分,而裁量選擇聲請法院將被告令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核屬聲請人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違法或裁量濫 用之瑕疵可指,復斟酌被告就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之意見( 見本院卷第21頁),因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2月。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