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06號
HLDM,112,單禁沒,106,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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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緗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66、67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7號),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含包裝袋二只,驗餘總毛重二點一一一八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緗庭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 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自屬違 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且用 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 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 ,自應併予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 11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2 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66、67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晶體2包,經送鑑定後,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毛重2.112公克,取樣0.0002公克 ,驗餘總毛重2.111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111年9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見花蓮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85號第45頁)存卷可考 ,足認該等扣案物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檢察官之聲 請核有理由,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 庸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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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