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選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愛花
選任辯護人 林育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添順
選任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選偵字第27號、第33號、第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愛花、劉添順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何愛花係被告劉添順之配偶,被告劉添順為民國111年 花蓮縣萬榮鄉第2選區鄉民代表登記候選人。被告何愛花、 劉添順(以下除各別稱其姓名者外,合稱被告2人)為求被 告劉添順能夠勝選,先由被告劉添順於111年9月上旬中秋節 前某日,向羅進順、劉桂香所營順昌西點麵包店訂購月餅禮 盒30盒(每盒單價新臺幣〈下同〉300元,每盒内有8顆月餅, 下稱系爭月餅禮盒)。被告2人基於共同賄選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1、2所示時間、地點,向有投票權之人即高春花、高 春梅、林愛菊、黃阿里、江金蓮、杜春美、温英妹、黃阿勇 、徐惠美等人(高春花等人涉犯投票受賄罪嫌部分,另由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系爭月餅禮盒1盒為行求,而約高 春花、高春梅、林愛菊、黃阿里、江金蓮、杜春美、温英妹 、黃阿勇、徐惠美等人要投票支持被告劉添順而為投票權之 一定行使。因認被告2人就附表1①至⑦及附表2①所為,均係犯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2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預備行求賄賂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嫌;就附表1⑧所 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 之人,行求賄賂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嫌等語(附表1③ 部分,嗣經檢察官於112年6月7日補充並更正起訴書附表1③ 之犯罪事實:被告2人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 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何愛花於111年9 月10日之前幾日,在有投票權之人即林愛菊位於花蓮縣○○鄉 ○○村○○00號之7之住處,交付系爭月餅禮盒1盒賄賂予林愛菊
,並約其於同年11月26日投票日行使投票權予被告劉添順, 林愛菊明知該盒月餅係賄選之對價,仍應允並收受上開賄賂 。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 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 旨參照)。又按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 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害人、告訴人係以使被告 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 他證據以資審認(見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 實係因該等證人或因有利害關係,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 險性,為擔保其真實性,即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基於雙 方對向行為之犯罪(對向犯),如購買毒品者指證販毒者; 投票受賄者指證賄選者;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者指證收賄者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 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者;因均得獲減輕 或免除其刑,甚或得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不免作出損人利己之陳述,其證言本質上亦存在較大之虛偽 危險性,故為擔保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須有補強證據, 足使一般人對其陳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至於指證者前後供述是否堅決一致,無矛盾或瑕疵,其與 被指證者間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因與犯行無涉,均尚不 足作為補強證據。且指證者證述情節既屬個別獨立事實,亦 不得互為佐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
第2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行求賄賂而約為投票權一定 之行使罪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 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嫌、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無非以被告2人於 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高春花、高春梅、林愛菊、黃阿 里、江金蓮、杜春美、温英妹、黃阿勇、徐惠美、許金連、 羅進順、劉桂香之指證、本院核發111年度聲搜字第302號搜 索票影本、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影本、 執行搜扣現場照片、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路口送貨蒐證及路口監錄影像擷取照片、路口監視器 位置比對圖、系爭月餅禮盒外觀照片、花蓮縣選舉委員會11 1年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登記情形一覽表、花蓮縣選舉委員 會新聞稿-111年9月2日花蓮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 情形一覽表、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64號起 訴書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2人,均否認犯罪,茲就被告2人之辯護人所為之辯 護意旨臚列如下:
㈠被告何愛花辯護人以:
何愛花及劉添順因中秋節將近,依過往慣習為了答謝鄰長及 村幹事工作辛勞,因而於111年9月初由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 1盒予2鄰鄰長之配偶江金蓮,由劉添順贈送月餅禮盒1盒予8 鄰鄰長之配偶徐惠美。何愛花為聯繫與親友、老顧客情誼, 因而於111年9月初贈送月餅禮盒各1盒予高春花、高春梅、 林愛菊、杜春美、温英妹。何愛花於贈送月餅時,並未向前 開人等表示以月餅約其投票支持劉添順之行求賄賂行為,另 何愛花並未贈送月餅禮盒予黃阿里及黃阿勇,黃阿勇亦於本 案112年3月7日審理庭證述未曾收到何愛花之月餅禮盒,先 前警詢及偵查中係因緊張、壓力導致錯誤陳述,該等證述内 容均與黃阿勇於當選無效訴訟中證述内容相同,本院111年 度選字第7號判決亦佐以林月華及何愛花之證詞等内容,認 定檢察官無法證明何愛花或劉添順有以中秋月餅對證人黃阿 勇為行求賄賂,故參酌本院111年度選字第7號判決,應認何 愛花之主張屬實,即何愛花從未贈送月餅予證人黃阿勇。何 愛花客觀上並無行求賄賂之行為,主觀上亦不具行求賄賂之 犯意,自不成立(預備)行求、交付賄賂罪等語,為被告何 愛花辯護。
㈡被告劉添順辯護人以:
⒈劉添順因為身為萬榮鄉明利村村長,所以會於逢年過節時, 致贈禮盒或至少分送劉添順所收受之月餅、餅乾,給鄰長、 村幹事、教會長老或牧師等,以感念上開人等之辛勞付出。
因此,起訴書附表1⑤江金蓮、附表2①徐惠美,分別係萬榮鄉 明利村第2鄰鄰長許進龍以及第8鄰鄰長許金連之配偶,所以 劉添順有於今年中秋節致贈禮盒;而起訴書附表1⑦温英妹, 則係明利利華基督長老教會長老,所以劉添順也有於今年中 秋節致贈禮盒。
⒉起訴書附表1高春花、高春梅、林愛菊及杜春美4人,則係何 愛花自行決定贈送禮盒,劉添順並無過問,也未曾有過任何 指示,起訴書認定被告劉添順與何愛花有共同賄選之犯意聯 絡云云,實屬臆測,並無理由。
⒊黃阿里、黃阿勇2人,劉添順確定沒有贈送中秋禮盒,何愛花 亦表示未贈送禮盒,故該2人之陳述及記憶應有錯誤。 ⒋劉添順並非這次選舉前才有致贈禮盒之行為(得參温英妹、 江金蓮警詢陳述及偵查證述,可證確實如此),劉添順致贈 禮盒之對象也並非皆為設籍本村之人,歷來像牧師、村幹事 或教會長老等,也不一定具有本村之投票權,劉添順致贈禮 盒之當下,也從未表示要因此支持劉添順之參選等語,為被 告劉添順辯護。
五、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何愛花係被告劉添順之配偶,被告劉添順為111年花蓮縣 萬榮鄉第2選舉區鄉民代表登記候選人。被告劉添順於111年 9月上旬中秋節前某日,向羅進順、劉桂香所營順昌西點麵 包店訂購系爭月餅禮盒,由被告何愛花或被告劉添順致贈給 有投票權之高春花、高春梅、林愛菊、江金蓮、杜春美、温 英妹、徐惠美乙情,業據證人高春花、高春梅、林愛菊、江 金蓮、杜春美、温英妹、徐惠美、許金連、羅進順、劉桂香 指證明確,且為被告2人所不否認,並有本院核發111年度聲 搜字第302號搜索票影本及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搜索 扣押筆錄影本、執行搜扣現場照片、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添順送禮盒賄選案送貨蒐證及路口 監錄影像擷取照片、路口監視器位置比對圖、系爭月餅禮盒 外觀照片、高春花、高春梅、林愛菊、江金蓮、杜春美、温 英妹、徐惠美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花蓮縣選舉委員會11 1年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候選人登記情形一覽表、花蓮縣選舉 委員會新聞稿-111年9月2日花蓮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 登記情形一覽表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 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 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 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
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 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 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 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 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 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 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 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台上 字第893號判例意旨參照)。系爭月餅禮盒每盒售價300元, 已如上述,雖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但本案癥結為被告2人 贈與之系爭月餅禮盒是否與選舉有關,並已影響受贈者之投 票意向,而形成對價關係?
㈢下列證人之證詞或非無瑕疵可指;或未證述被告2人涉有檢察 官起訴罪嫌之內容,且被告2人自始否認犯行,本案無從認 定被告2人有公訴意旨所指稱之犯行。茲詳述如下: ⒈證人高春花於111年10月12日警詢時證稱:「(問:劉添順在 任職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這次一樣送禮盒或 贈送其他禮品?)劉添順從來都沒有送過,他的老婆何愛花 也不曾送過。」、「(問:劉添順明知自己為候選人,為何 還在選舉前贈送月餅禮盒予妳,他這舉動是否與參選鄉民代 表有關?)應該是有關係,他之前都沒有送過,就這次選鄉 民代表就有送,我們都嚇一跳他怎麼會送月餅禮盒。」、「 (問:妳是否知道劉添順夫婦贈送月餅禮盒真正用意是什麼 〈主觀意識〉?劉添順之妻何愛花在送月餅禮盒當時,對妳們 說些什麼話?有無暗示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我認為他是 請我們投他1票。都沒有暗示什麼,也都沒有講什麼話給了 就離開。」等語(見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10051927號 卷〈下稱警卷〉第77頁);於同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問 :是誰送你的?)是劉添順的太太何愛花送的。她9月5日下 午4、5點左右,騎摩托車到我媽媽明利村忠孝路6或7號家外 面送的,當時我和我妹妹都有在,她騎車來送來後,什麼都 不講就走了。」、「(問:之前何愛花是否送過你們禮盒? )沒有。」、「(問:你認為她送這盒禮盒跟選舉有無關係 ?)我不知道,因為她什麼都沒有講,把禮盒一人一盒送了 就走,我妹妹高春梅也有拿到一盒。」、「(問:你認為這 盒禮盒與投票有無關係?)應該有,是要拜託我的意思,有 很多人拿。」、「(問:你拿這盒禮盒是否就會投劉添順? )不會啦。我自己有人選。」、「(問:你會因為收到這個 禮盒而跟家人說改投劉添順嗎?)不會,他們也有自己的人
選。我也不會因為收到禮盒而幫他。我自己中風過,根本不 會幫忙助選。」等語(見111年度選偵字第27號卷〈下稱偵卷 〉第52至53頁)。證人高春花否認其因被告何愛花贈送系爭 月餅禮盒,而影響其投票意願,且由上可知,被告何愛花致 贈系爭餅禮盒給高春花當下,未曾提及選舉之事,被告何愛 花贈送系爭月餅禮盒是否與選舉有關,自難僅憑高春花臆測 之詞,逕為不利被告何愛花之認定。嗣證人高春花於112年2 月7日本院審理時,改口稱:我有搭過何愛花開的計程車, 我媽媽生病之後也開始搭何愛花開的計程車,我是何愛花表 哥的兒媳婦,算是遠親,我們會互相送蔬菜水果,以前何愛 花過節的時候,都沒有送過我禮盒,何愛花111年9月5日有 來我媽媽家,送我跟高春梅各一盒月餅,因為是中秋節,何 愛花說「你們要不要月餅?」,我們就說「好哇!」,何愛 花有要拿月餅給我媽媽,我媽媽有糖尿病,高春梅說不用了 。何愛花送完就騎摩拖車走啦,沒有講什麼,沒有提到選舉 、投票,或說拜託、拜託,我覺得何愛花送我月餅與選舉無 關,我後面才聽到說劉添順會選,警詢、偵訊時我沒有講「 應該是有關係,他之前都沒有送過」、「應該有,是要拜託 我的意思,有很多人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至32頁), 證人高春花前後出現矛盾之陳述,其證詞之真實性存疑。 ⒉證人高春梅於111年10月21日警詢時證稱:「(問:劉添順 在任職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這次一樣送禮盒 或贈送其他禮品?)劉添順沒有送過,他老婆何愛花也沒有 送過。」、「(問:劉添順明知自己為候選人,為何還在選 舉前贈送月餅禮盒予妳及高春花,他這舉動是否與參選鄉民 代表有關?)多多少少跟選舉有關吧。」、「(問:妳是否 知道劉添順夫婦贈送月餅禮盒真正用意是什麼?劉添順之妻 何愛花在送月餅禮盒當時,對妳們說些什麼話?有無暗示有 關這次選舉的事情?)何愛花到場送禮盒時,沒有說甚麼話 ,送完就離開了。」、「(問:你收到何愛花的月餅禮盒之 前或之後,何愛花有無向你表示尋求支持劉添順?)我收到 何愛花的月餅禮盒之後(約111年10月上旬某日晚上7點多) ,在我大姊高春花住處前之聚會所,他們在練舞,何愛花看 到我便向我開口要支持劉添順,我回答說『好、好 』。」等 語(見警卷第95頁);於同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問: 何愛花怎麼來的?)她自己一個人騎機車來的,機車有月餅 。她來的時候,直接說『送你們吃』,並沒有說其他的。」、 「(問:你為何會收何愛花的月餅?她之前是否曾送過禮給 你?)她之前不曾送月餅給我們,她送來說要給我們吃,我 就收下來了。」、「(問:這個月餅與選舉買票有無關係?
)不曉得。」、「(問:當時你是否有收下後,就支持何愛 花所支持的候選人?)當時我沒有想那麼多。」、「(問: 你拿了月餅之後,是否還有見到何愛花?)隔差不多一個月 左右,我到聚會所時,何愛花又跑來說『幫忙支持一下劉添 順』。」、「(問:劉添順這次是否有要出來選?)聽說他 要出來選,但選什麼我不知道。」、「(問:你收到月餅是 否會動搖你原本支持的對象?)不 會,投票是我的權利, 而且我收到餅的時候,也不知道他們要不要出來選。」、「 (問:本件你是否承認收受月餅就是以投票支持劉添順的代 價?)沒有,這是兩件事,沒有相關。因為我當時在那裡, 人家要送,我也不好拒絕。」等語(見偵卷第61至63頁), 證人高春梅否認其因被告何愛花贈送系爭月餅禮盒,而影響 其投票意願,且由上可知,被告何愛花致贈系爭月餅禮盒給 高春梅當下,未曾提及選舉之事,被告何愛花贈送系爭月餅 禮盒是否與選舉有關,自難僅憑高春梅臆測之詞,逕為不利 被告何愛花之認定。嗣證人高春梅於112年2月7日本院審理 時供證:我媽看病的關係,我時常搭何愛花的計程車,因為 我媽生病,何愛花有時候會過來看,看有什麼需要,從我女 兒回來以後,自己有車子就叫我女兒送,我女兒上班的話, 我會叫我堂哥載。以前何愛花過節的時候都沒有送過我禮盒 ,何愛花以前身體好的時候,有東西都會亂送,因為何愛花 本來就很大方,送吃的也是有啦。000年0月0日下午4、5時 左右,何愛花一個人,騎摩托車,說「你們要不要吃月餅? 」,我說「好啊!」,何愛花本來要給我媽劉秋妹,我說「 我媽不能吃,她有病」,何愛花就送我跟我姊姊,後來何愛 花就直接走了,也沒有講什麼,沒有提到劉添順要選舉的事 情,何愛花送月餅給我的時候,劉添順當時還是村長,我不 曉得劉添順要選舉,我覺得何愛花送我月餅跟選舉應該沒有 關吧。送月餅之後1、2個月我遇到何愛花,何愛花說「到時 候幫幫忙」,我當然會說好,我總不能說不好吧,何愛花沒 有提到之前送月餅的事情。警詢時警察跟我講,是不是跟那 個選舉有關,我說你們說多多少少就多多少少,因為那時候 劉添順還沒有去登記啊,何愛花真的是沒有講什麼,筆錄記 載「多多少少跟選舉有關吧」,這個不是我的意思。我媽剛 出院,我剛到家,我媽都還沒有安頓好,我就被帶去了,我 那時候很累,又要趕回去,我就叫那個刑事組說「趕快用一 用,我還要趕回去,我媽媽還在插管,還在家裡,插鼻胃管 」,問筆錄的人有兇我,有跟我講說一定要照他們的話講, 我說「沒有的事,你要我講什麼?」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4 至48頁),證人高春梅於本院審理時已為不同之陳述,自無
法擷取證人高春梅於警詢時之證詞,而為不利被告2人之憑 據。況被告何愛花所辯其與證人高春花、高春梅間為計程車 司機熟客之關係,與證人高春花、高春梅證詞若合符節,非 屬無據。其等間既具有一定之情誼,縱證人高春梅證述被告 何愛花在此之前不曾贈送禮盒,事後被告何愛花有拜票之舉 ,尚無從逕認被告何愛花贈送系爭月餅禮盒與預備行求賄賂 有關。
⒊證人林愛菊於111年11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劉添順 在 任職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這次一樣送禮盒或 贈送其他禮品?)我都沒有收過。」、「(問:劉添順明知 自己為候選人,為何還在選舉前贈送月餅禮盒予妳,他這舉 動是否與參選鄉民代表有關?)應該是。」、「(問:妳是 否知道劉添順夫婦贈送月餅禮盒真正用意是什麼〈主觀意識〉 ?劉添順之妻何愛花在送月餅禮盒當時,對妳說些什麼話? 有無暗示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知道可能跟選舉有關。她 說這是中秋節月餅及『拜託幫忙』等語。有暗示。」、「(問 :承上問,當時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還有誰在場?有無跟妳 說明贈送月餅禮盒的用意〈客觀意識〉?)只有我在場。她就 跟我說拜託幫忙,我就想應該是幫忙投劉添順一票。」、「 (問:你收到何愛花的月餅禮盒之前或之後,劉添順本人及 何愛花有無向你表示尋求這次選舉支持劉添順?)就只有送 月餅那一天有講到拜託幫忙,之後就沒有了。」等語(見警 卷第113頁);於同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問:之前是 否曾收過中秋月餅?)沒有,這是第一次。」、「(問:往 年何愛花是否曾送中秋月餅給你?)沒 有。」、「(問: 何愛花是怎麼到你家的?)她是走路來我家,她敲我家的門 ,我在家就出來,她拿出中秋月餅說 『拜託幫忙』。」、「 (問:何愛花說『拜託幫忙』是何意?)她沒有講很明。」、 「(問:今年劉添順是否有出來選舉?)我不曉得。」、「 (問:你認為這盒中秋月餅與選舉有關嗎?)我沒想那麼多 ,人家送我,我就收了。」、「(問:是否因為有投票權而 有收受禮品的意思?)沒有 ,我沒有想那麼多。」、「( 問:會不會因為收了這個中秋月餅而改變你投票的對象?) 可能因此而決定投他們家推出的人選。」、「(問:你當時 為何會收下中秋月餅?)當時不好意思拒絕。」、「(問: 你收下中秋月餅後,當時的心理是否知道可能與選舉有關) 有。」等語(見偵卷第71至73頁)。由上可知,證人林愛菊 雖稱其知悉被告何愛花致贈系爭月餅禮盒之動機與選舉有關 ,但又表示其不知被告劉添順有出來選舉,同日所述已見矛 盾。且就何愛花致贈系爭月餅禮盒當時,有無請託投票予被
告劉添順,證人林愛菊嗣於112年2月7日本院審理時到庭作 證,改口稱:陳萬生(即林愛菊亡夫)跟何愛花是遠親,選 舉之前,何愛花與劉添順沒有跟我拜過票,中秋節前幾天, 何愛花把月餅交給我的時候,沒有講什麼,只有說拜託而已 ,當時我還不知道劉添順要出來選舉,何愛花的意思是因為 她生病,她可能會突然跌倒,要我去幫忙,何愛花生病有一 段時間了。以前過節的時候我都沒有收過何愛花或劉添順給 我的禮盒,或蔬菜、水果,一些日常吃的食物,我覺得這盒 月餅跟選舉應該是沒有關聯,因為那個時候剛好是中秋節, 警詢筆錄所載「只有我在場,她就跟我說拜託幫忙,我就想 應該是幫忙投劉添順一票」,何愛花沒有講,沒有說拜託投 劉添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0至56頁)。林愛菊警詢、偵訊 不利於被告何愛花之證詞,前後所述不一,是否屬實,有待 慎酌。
⒋證人江金蓮於111年11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妳在111年 9月5日有無接獲劉添順夫婦2人之禮盒?)我不知道是幾號 ,我只知道9月期間大約是在中秋節前,詳細時間我不知道 ,下午有收到劉添順的太太何愛花送我的中秋節禮盒。」、 「(問:承上問,劉添順夫婦2人當時是贈送何種禮盒?詳 細時間、地點為何?送禮過程為何?)我只知道9月期間大 約是在中秋節前,詳細時間我不知道,地點在花蓮縣○○鄉○○ 村0鄰00號大門口,何愛花一個人騎摩托車到我家門口,叫 我出來,他就親手給我一個禮盒,並對我說中秋節快樂,他 說他很忙還要送其他人,送完之後就騎摩托車離開了。」、 「(問:劉添順在任職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 這次一樣送禮盒或贈送其他禮品?)沒有每年送,是偶爾送 。」、「(問:何愛花是以何種名義送月餅禮盒給妳?)她 是說村長給鄰長的慰勞之意。」、「(問:上述妳稱因為村 長要慰勞鄰長才送月餅禮盒給妳等語,是否為何愛花送禮當 下所對妳說的?)對。」、「(問:妳是否為明利村鄰長? 第幾鄰鄰長?)我不是鄰長,我老公許進龍是第2鄰鄰長。 」、「(問:妳收到月餅禮盒後,有無轉交予許進龍?)我 收到之後,我將月餅禮盒放置家裡桌上,我有跟我老公說村 長夫人有拿月餅禮盒過來。」、「(問:劉添順明知自己為 候選人,為何還在選舉前贈送月餅禮盒予妳,他這舉動是否 與參選鄉民代表有關?)我不知道有沒有跟選舉有關,我只 知道他都送鄰長。」、「(問:妳是否知道劉添順夫婦贈送 月餅禮盒真正用意是什麼〈主觀意識〉?劉添順之妻何愛花在 送月餅禮盒當時,對妳們說些什麼話?有無暗示有關這次選 舉的事情?)送月餅禮盒的用意是慰勞鄰長。送禮盒當下沒
有說,是事後抽完選代表的籤後,才對我們說拜託拜託投他 一票。」、「(問:承上問,當時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還有 誰在場?有無跟妳說明贈送月餅禮盒的用意〈客觀意識〉?) 只有我跟何愛花兩人。我不知道,只知道她送鄰長。」、「 (問:其他重大節日,如過年、端午節有無贈送禮品給妳? )就都沒有。」、「(問:劉添順既非往年中秋節都有送禮 給鄰長,為何選在選舉將至之中秋節送妳?)我不知道。」 、「(問:你收到何愛花的月餅禮盒之前或之後,劉添順本 人及何愛花有無向你表示尋求這次選舉支持劉添順?)是劉 添順抽完籤之後,有說拜託支持他。」等語(見警卷第170 至172頁);於同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問:往年何愛 花是否曾送中秋月餅給你?)我老公是鄰長,好幾年前何愛 花有送過。」、「(問:何愛花是怎麼到你家的?)她是騎 機車來的,事先沒有跟我約好,她拿給我時,只說中秋節快 樂。」、「(問:是否會認為與選舉有關?)沒有,我沒有 想那麼多。」、「(問:今年劉添順是否有出來選舉?)我 是10月份才知道的。」、「(問:你認為這盒中秋月餅與選 舉有關嗎?)我沒想那麼多,人家送我,我就收了。」、「 (問:是否因為有投票權而有收受禮品的意思?)沒有,我 沒有想那麼多。」、「(問:會不會因為收了這個中秋月餅 而改變你投票的對象?)沒想那麼多。」、「(問:你當時 為何會收下中秋月餅?)她說要給鄰長,我老公許進龍現在 是鄰長。」、「(問:你收下中秋月餅後,當時的心理是否 知道可能與選舉有關?)我沒想那麼多。」等語(見偵卷第 90至91頁);於112年6月13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先生之前 在明利村有擔任過第2鄰的鄰長,當到去年為止,共8年,去 年中秋節我有從何愛花那邊拿到月餅1盒,何愛花騎摩托車 到我家大門口,我也出來,剛好碰到面,何愛花說月餅給鄰 長,沒有講什麼,只有講這個,中秋節快樂,何愛花就回去 了,沒有跟我提到劉添順要選舉的事情,何愛花說月餅是要 送給鄰長,當時我先生不在家,我有跟我老公講,我說「這 個是村長的夫人送的月餅」,除了去年有收到何愛花送給我 們的月餅之外,以前偶爾有收過他們送月餅,不一定每年都 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6至42頁)。證人江金蓮否認其因被 告何愛花贈送系爭月餅禮盒,而影響其投票意願,且由上可 知,被告何愛花致贈系爭月餅禮盒給江金蓮當下,未曾提及 選舉之事。對照證人許進龍於112年4月11日本院審理時供證 :我是明利村第2鄰的鄰長,我的任期有2任、8年,中秋節 劉添順有時候有送,有時候沒有送月餅,江金蓮是我太太, 劉添順送的時候,都是江金蓮在家、江金蓮在拿,我很少在
家裡,都在工寮,因為我的鄰長身分,劉添順才送我中秋禮 盒,在送我中秋禮盒之前或之後,劉添順沒有跟我提到選舉 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14至320頁),否認被告劉添順 致贈系爭月餅禮盒與選舉有何關聯,且關於被告劉添順致贈 系爭月餅禮盒之動機,證人江金蓮、許進龍證詞相吻合,其 等證述之情節,並無不利於被告2人之內容。
⒌證人杜春美於111年11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妳在111年 9月5日有無接獲劉添順夫婦2人之禮盒?)當日是何愛花送 月餅禮盒到我家,但當時我不在家,何愛花就放在我家客廳 桌上,她對我女兒說是要送給我的。」、「(問:劉添順在 任職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這次一樣送禮盒或 贈送其他禮品?)過去12年村長任期期間都沒有。」、「( 問:劉添順明知自己為候選人,為何還在選舉前贈送月餅禮 盒予妳,他這舉動是否與參選鄉民代表有關?)不知道,我 沒有想那麼多。」、「(問:妳是否知道何愛花贈送月餅禮 盒真正用意是什麼?劉添順之妻何愛花在送月餅禮盒當時, 對妳們說些什麼話?有無暗示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我在 收禮後的第一個星期日上教會的時候遇到何愛花,何愛花主 動跟我拜託說要支持老公劉添順參選,我那時就知道了。」 、「(問:承上問,當時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還有誰在場? 有無跟妳說明贈送月餅禮盒的用意?)我當時不在家,我女 兒只跟我說何愛花有送月餅禮盒過來,其他都沒跟我說。」 、「(問:妳收到何愛花的月餅禮盒之前或之後,劉添順本 人及何愛花有無向妳表示尋求這次選舉支持劉添順?)收到 禮盒之後就是在教會遇到何愛花,她有來跟我尋求支持劉添 順參選。」等語(見警卷第191至192頁);於同日偵訊時具 結後證稱:「(問:何愛花以前是否曾送你月餅?)二、三 年前曾有過。我以為是過節送的。」、「(問:當時現場是 否還有其他人?)沒有,只有我家44歲的智障小孩在家,他 只說阿姨送東西來,我去養雞不在家。回來後,他跟我說是 阿姨,我就知道是何愛花。」、「(問:之後你有沒有碰到 何愛花?)有,我去做禮拜的時候有碰到,她說她先生出來 選,跟我拜票,但她沒有說到月餅的事,我也沒有問。」、 「(問:你認為這盒中秋月餅跟選舉有關嗎?)應該沒有什 麼關係。」、「(問:收下這盒月餅是否影響你投票支持的 對象嗎?)不會。」、「(問:是否承認選舉收賄?)沒有 。」等語(見偵卷第102至103頁),證人杜春美否認其因被 告何愛花贈送系爭月餅禮盒,而影響其投票意願,且由上可 知,被告何愛花致贈系爭月餅禮盒給杜春美當下,未曾提及 選舉之事。證人杜春美於112年2月7日本院審理時供證:我
和何愛花是鄰居,很久就認識了,我生病癌症的時候,搭過 很多次何愛花開的計程車,我們會互相送東西,像蔬菜、水 果一些食物,何愛花去年的中秋節前有送一盒月餅給我,那 時候我不在家啦,放在客廳桌上,何愛花就走了,沒有講什 麼,我女兒、孫子在家,我回家看到,小孩說何愛花送月餅 來,事後我在做禮拜的時候有碰到何愛花,我只有跟何愛花 說謝謝,沒有跟她講什麼,何愛花沒有說什麼。何愛花送月 餅的時候,我不知道劉添順要選舉,我自己覺得何愛花送我 月餅,跟選舉無關,何愛花沒有因為劉添順出來選,跟我拜 票過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9至67頁),究竟被告何愛花事後 有無向證人杜春美拜票,證人杜春美證詞前後不一,顯有瑕 疵,已難逕採。另一方面,被告何愛花所辯其與證人杜春美 間為計程車司機熟客之關係,與證人杜春美證詞若合符節, 非屬無據。被告何愛花於中秋節前致贈系爭月餅禮盒予證人 杜春美,無法排除係基於人情關係、社交禮儀而為,不能僅 以當時已接近選舉,即遽認被告2人係以投票行賄之意思而 為。
⒍證人温英妹於111年11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妳在111年 9月5日有無接獲劉添順夫婦2人之禮盒?)當天我在家,由 我兒子許玉孫收到後再拿給我。」、「(問:劉添順在任職 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這次一樣送禮盒或贈送 其他禮品?)因為我們是鄰居,過去他在8年村長任期期間 中秋節都會送月餅。」、「(問:劉添順明知自己為候選人 ,為何還在選舉前贈送月餅禮盒予妳,他這舉動是否與參選 鄉民代表有關?)應該沒有,所以到現在都沒有。」、「( 問:妳是否知道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真正用意是什麼?劉添 順之妻何愛花在送月餅禮盒當時,對妳們說些什麼話?有無 暗示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沒有用意。都沒有提到選舉的 事情。」、「(問:承上問,當時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還有 誰在場?有無跟妳說明贈送月餅禮盒的用意?)除了我兒子 以外,其他都沒有人,我是在家裡面。」、「(問:妳收到 何愛花的月餅禮盒之前或之後,劉添順本人及何愛花有無向 妳表示尋求這次選舉支持劉添順?)都沒有。」等語(見警 卷第209頁);於同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問:之前是 否曾收過月餅?)去年,也是何愛花給我的。」、「(問: 何愛花送月餅給你時,有說什麼話嗎?)沒有。」、「(問 :你認為這盒中秋月餅跟選舉有關嗎?)應該沒有關係。」 、「(問:收下這盒月餅是否影響你投票支持的對象?)沒 有影響。」、「(問:是否承認選舉收賄?)沒有。」等語 (見偵卷第108至109頁),證人温英妹否認其因被告何愛花
贈送系爭月餅禮盒,而影響其投票意願,且由上可知,被告 何愛花致贈系爭月餅禮盒給温英妹當下,未曾提及選舉之事 。證人温英妹於112年3月7日本院審理時供證:何愛花住隔 壁,我們認識很久了,何愛花有在教會當過執事,我、劉添 順有當過教會的長老,何愛花去年0月0日下午左右,有送我 一盒順昌西點麵包店的月餅禮盒,她沒有講什麼,她送就走 了,我沒有在家,我去工寮,孩子晚上回來我就問他是誰送 的,他說何愛花,孩子沒有跟我說何愛花要他轉達說要我支 持選舉的事情,何愛花每年都有送我月餅,我覺得何愛花送 我月餅與劉添順去年要選舉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5至1 18頁)。被告何愛花於中秋節前致贈系爭月餅禮盒予證人温 英妹,無法排除係基於人情關係、社交禮儀而為,不能僅以 當時已接近選舉,即遽認被告2人係以投票行賄之意思而為 。
⒎證人徐惠美於111年11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妳在111年 9月5日有無接獲劉添順夫婦2人之禮盒?)有,但是村長有 跟我說那是鄉長送給鄰長的中秋節禮盒。」、「(問:劉添 順在任職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這次一樣送禮 盒或贈送其他禮品?)沒有。唯獨這次他說只有鄰長有,是 鄉公所送的。」、「(問:劉添順明知自己為候選人,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