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周幼偉
訴訟代理人 郭晉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祥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