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7號
TTDV,112,司拍,37,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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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 債 務人 張妤瑞

債 務 人 許杰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妤瑞於民國111年9月28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許杰紘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 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以債務人為 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讓等相關契約所負之 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9月27日 ,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於111年10月5日登記在案。茲聲請 人執有相對人張妤瑞及債務人許杰紘於111年9月28日共同簽 發之本票乙紙,到期日為112年7月30日,面額為1,700,000 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屆期提示而未獲付款,尚欠 聲請人1,7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等件為證。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於112年11 月3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文到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12年11月13日寄存送達 並於同年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



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臺東市 臺東 561-4 2,037.00 10000分之105
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①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②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③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④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⑤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⑥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⑦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⑧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⑨ 騎 樓 面 積 ⑩ 其 它層次及面積 ⑪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 0 1 7 3 1 5 正氣路 393之6號 臺東段 561-4 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 8 2 . 7 4 8 2 . 7 4 陽台 8 . 1 9 平 方 公 尺 全部 共有部分: 臺東段7258建號及同段7298建號,其所有權須隨同本號建物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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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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