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俊呈
選任辯護人 楊逸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葉勁廷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宇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381號、第4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 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 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 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亦規定甚明。二、經查,被告葉俊呈、葉勁廷、黃宇呈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葉俊呈、葉勁廷、黃宇呈於 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卷第192至193頁),本院認為宜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