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2年度,145號
TTDM,112,原易,145,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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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翠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 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 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即不得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 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二、本件被告杜翠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偵查中以自白犯罪(毒偵卷第10至11 頁),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 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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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