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易字,112年度,79號
TTDM,112,原交易,79,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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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
5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卷附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 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 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 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 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 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若於檢察官偵 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 訴訟繫屬時,該被告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 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 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林榮貴已於民國112年11月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結果存卷可查,而本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起 訴係於112年11月14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 12年11月14日東檢汾112偵5393字第1129017068號函暨本院 收文戳為憑,是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前死亡,揆諸前揭規定 ,本案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童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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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