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忠義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11
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 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所明定。又刑事判決之寄存送達,依刑 事訴訟法第62條所定,準用現行即民國92年2月7日修正公布 、同年9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固自寄 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然徵諸此項增訂之立法理由說 明:「…至應受送達人如於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前領取寄存文 書者,應以實際領取之時為送達之時,乃屬當然。」之旨, 刑事判決之應受送達人如於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前領取該判決 正本者,自應以其實際領取之時為送達之時,以此計算上訴 期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36號判決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忠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原訴字第98號判 決後,於112年11月8日將判決正本送達至被告上開住所,因 未獲會晤本人,而將該判決書寄存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溫泉派出所(下稱溫泉派出所),被告 本人隨即於112年11月13日前往上開警察機關領取收受,有 本院送達證書、溫泉派出所法院寄存送達文書管制表在卷可 憑(本院卷第501頁、第502-1頁)。依前述規定,該判決書已 於112年11月13日合法送達被告。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 日即同年11月14日起算20日,因被告住所位於臺東縣臺東市 ,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毋庸加 計在途期間,原應於同年12月3日上訴期間屆滿,因該日為 假日而延至同年12月4日為上訴末日,是被告至遲應於112年 12月4日提起上訴,然被告遲至同年月14日始具狀提起上訴
,有卷附被告刑事上訴狀及答辯狀上所蓋原審法院收狀戳記 可憑,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屬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另檢察官係於11 2年11月23日僅就被告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並未就被告有罪 部分提出上訴,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23日東檢 汾日112上54字第1129018413號函暨檢察官上訴書在卷可查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