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25號
TNDV,112,重訴,225,2023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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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子爺廟臺南市新營太子宮太子爺廟

法定代理人 許清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献彰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9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85,05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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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