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原 告 孫燕煌
訴訟代理人 謝美雪
原 告 孫瑜萱
訴訟代理人 孫燕煌
被 告 孫佳逸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鄭智仁
陳展弦
被 告 孫啟斌即正新商行
訴訟代理人 孫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112 年11 月28日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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