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30號
TNDV,112,重訴,130,2023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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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靜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語諠吳昆龍間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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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