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4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芝庭
送達代收人 何紫瀅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月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