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36號
TNDV,112,訴,636,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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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李旭帆 (李黃瑞蘭承受訴訟人)


李致中 (李黃瑞蘭承受訴訟人)

李逸中 (李黃瑞蘭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佳園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林淑梅
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
陳信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旭帆李致中李逸中為原告李黃瑞蘭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李黃瑞蘭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2年10月27日死 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其法定繼承人共 有李旭帆李致中李逸中等3人,且均未為拋棄繼承之聲 明,有渠等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爰依職權命李旭帆李致中李逸中為原告李黃瑞蘭承受 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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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