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47號
TNDV,112,訴,247,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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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葉心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湘瑋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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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