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11號
TNDV,112,訴,221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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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鄭盈渠
鄭雀
鄭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向鄭盈渠、鄭雀娟、鄭婉珍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27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 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 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 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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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