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偉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度工程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百度工程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17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3,0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
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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