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3號
TNDV,112,訴,123,2023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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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天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長榮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788,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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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