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3號
TNDV,112,訴,123,20231227,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榮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邵文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曹天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