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04號
TNDV,112,補,1204,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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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吳家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泳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7日內查報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建物之市價、成交
價格或房屋課稅現值等,及陳報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
明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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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