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98號
TNDV,112,補,119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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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王志源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俐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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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