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楊翊晟
被 告 楊國利
楊聖平
陳穎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1,0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
土地之總面積13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4,700元/平方公
尺)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