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74號
TNDV,112,補,1174,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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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鄭文長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永華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64,35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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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